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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有我 | “揭”密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29 10:51:37  浏览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与形势相适应的管理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调整和加强新时期的保密工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保密法》

          《保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条,包括立法宗旨,国家秘密的定义,保密工作的方针,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定密责任人,定密期限和权限,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保密法》七问七答

    1


    什么是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它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2


    国家秘密的等级有哪些?

    《保密法》第十条将国家秘密的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并原则规定了区分三个等级的标准: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3


    保密期限有多长?

    《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4


    涉密人员分为哪几类?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5


    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如何解密?

    解密的几种方式:

    (1)自行解密。国家秘密保密期限已满,定密机关、单位未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该国家秘密即自行解密。

    (2)提前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即将届满的国家秘密,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进行解密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履行解密程序予以解密。

    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解密: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6


    违反《保密法》造成泄密的,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保密法》第五章规定,违反《保密法》,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7


    谁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以上义务主体可分为两大类,承担不同的保密义务。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应该依法保守、保护所知悉、管理的国家秘密;一类是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外的人员,不得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在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


    相关典型案例

    案例1

    2018年5月,某事业单位新入职员工贺某被安排在秘书部门工作,由于初入职,对工作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未履行涉密文件销毁管理规定,将3本秘密级汇编书籍交给保洁人员处理,保洁人员将书籍当作废品,卖到了流动废品收购站,被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进行了收缴处理。事后,有关部门给予贺某记大过处分。

    据了解,该单位由于任务较重,十分需要新入职员工及时开展工作。虽然秘书部门岗位均为涉密岗位,但是该单位想当然地认为贺某初入职,没有太多机会接触国家秘密文件,所以既未进行涉密人员审查登记,也未开展保密教育,导致贺某对接触的文件性质与工作内容不了解,完全没有意识到经手的书籍属于涉密文件,也完全不清楚涉密文件销毁程序,直接造成了泄密事件的发生。

    案例2

    2017年7月,某机关工作人员陶某在加班过程中,由于急于传达某文件精神,将一份密码电报拍照上传至微信群中,后被大规模转发,造成了泄密事件。事后,有关部门给予陶某记大过处分。

    经了解,陶某入职不满1年,虽然已被确定为涉密人员并签订了保密承诺书,但尚未开展保密教育,对涉密载体种类形式、泄密渠道等了解不够。平日里常见到的是左上角标注密级与保密期限的涉密文件形式,对密码电报类文件是第一次接触,未注意到密级与保密期限标注在文件的其他位置,导致了过失泄密的后果。



    转自:​山西保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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