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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细则
  • 来源:  作者: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8-08-09 15:58:10  浏览量:
  •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山西大同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学校党委的职责

    第一条 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二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十九大关于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内设机构和二级学院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把网络阵地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文明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建设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校内各级党组织的考核工作,授权二级党委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学校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密切同党外知识分子联系,积极发现和培养党外代表人士。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校长应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二)主持拟订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以及党建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主持拟订党委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召集和主持党委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会议,讨论研究学校党的建设、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党委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与校长会前沟通、重大事项决定前酝酿沟通等制度。

    (五)负责校级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定期与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着力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严守党规、依法治校,作风优良、清正廉洁,改革创新、敢于担当,能力过硬、实绩突出的领导班子。

    抓好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程序,负责做好党委对学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

    (六)认真履行抓基层党组织建设职责,指导督促检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贯彻落实。

    (七)负责落实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八)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定期组织分析学校意识形态领域形势,研究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九)代表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党委决议执行情况,向党员代表大会和省高校工委报告学校党委工作。

    (十)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完成好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责

    第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和《山西大同大学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行政班子年度工作计划任务。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

    (七)履行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做好各项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九条  以下重大事项校长应该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一)学校章程。

        (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

        (三)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四)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五)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六)学校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80万元以上)使用、学校重大基建或维修项目立项、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

        (七)教职工绩效考核分配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国际国内合作协议。

        (九)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十)需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十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上级规定,确定委员和常委人数。行政班子成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进入常委会,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可以进入党委常委会。

    党委全委会成员中除校级领导成员外,还应有学院、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党员代表大会一般5年召开一次,不能按期召开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常任制和提案制,学校党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审定常委会提交由全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议事规则按照《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党的全委会选举产生,对党的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常委会主要对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具体议事规则按照《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讨论决定其他需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务。具体议事规则按照《山西大同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校党政领导专题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并主持,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学校党委和行政一般性、非全局性的工作。

    校党政领导专题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多位校领导分管的工作,由牵头校领导召集、主持专题会议,并约请相关校领导参加。

    校党政领导专题会议的议事范围是:贯彻落实党员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决议;研究确定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题方案;安排部署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有关工作;听取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学校党政领导专题会议的与会人员、讨论事项、讨论过程、讨论结论等,根据议题,由牵头职能部门做好会议记录,保存好会议相关材料,并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领导班子成员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对会议作出的决定,要坚决服从和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五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强化领导班子分工负责。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基建维修工程、物资采购等具体工作,形成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科学运行的权力制衡机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敢于担当,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党委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应一周沟通一次,及时交流工作情况,时间一般为每周一上午。党委常委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应经常沟通,加强协调配合。党委书记、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党委书记要成为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表率,胸怀全局,作风民主,多谋善断,知人善任,做好团结协调工作。校长要自觉维护党委权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充分尊重副校长意见,支持副校长开展工作。党政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注意搞好协调配合。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校党政领导班子每学期应召开一次以上务虚会,务虚会议题由党委书记、校长共同商定。

     第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领导班子工作通报会,由校党委书记主持,听取班子成员工作开展有关情况汇报,沟通指导相关工作开展。班子成员之间工作有交叉的,要经常相互通报分管工作,听取班子成员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意见建议,发挥班子成员集体智慧解决分管工作难题的重要作用,及时掌握各方面的信息和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周重点工作统计汇总制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每周一上午负责汇总整理本周各位校领导班子成员拟开展的计划内的重点工作。由党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并于当日印发班子成员知晓,以便于整体工作的统筹协调。遇有突发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工作的,由党办牵头,校办配合,统一汇总,报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校领导知晓。

    第二十一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和协调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事,讨论决策重大问题,应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并召开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的人事酝酿会,进行充分酝酿。对党委全委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两名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领导人员要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三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积极支持和引导学生社团依法自主开展活动,促进学生社团繁荣发展。

    第二十五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六章   实施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目标要求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确需担任的,需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二十七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夯实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组织基础。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推进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大力推进教师党支部书记“党建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培育工程,党支部要担负起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努力提升党员发挥作用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两个一百年”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学校干部培训、教师培训、党员培训等的重要内容之一,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山西大同大学学院(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具体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执行。

    第七章  检查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政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任期述职述廉、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和校纪委的监督作用,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校纪委开展纪检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行政监督作用。加强行政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推动廉政建设。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管,主动接受国家审计,逐步实行向社会公开财务年报的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接受任期届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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