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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
  • 来源:  作者: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1-08 08:56:32  浏览量:
  • ​​一、总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教党2019〕48,《山西省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经全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校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性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校党委通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学校的挂牌、冠名以及校庆、校徽、校歌、校训等重要事项,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除。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总体规划,大学治理体系建设、办学治校、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校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选举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学校党政工作的开展情况,学校党政领导的分工;校长办公会议提请研究审定的重大事项,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呈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意见及各类重大奖惩事项;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典型材料等;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8.学校层面的各种领导组、委员会的组建成立和组成人员。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包括教师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校园建设、招生就业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厅市共建、校地校企合作的重大事项;

    2.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大额度资金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预算内100万元以上,预算外80万元以上),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4.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协议和安排方案的审定:

    1)预算内10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预算外临时性特殊项目单项支出额度80万元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3)100万元以上的预算内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预算内工程修缮项目的确定与实施;80万元以上预算外修缮工程项目和大宗物品采购方案的审定。

    5.学校重要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包括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校级重大表彰事项,推荐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学校党政机构、学院、直属附属机构、科研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优秀干部的奖励,违纪违规干部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等事项;

    4.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人选。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研究决定民主党派干部及后备干部人选;

    ()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审定年度进人原则及人才引进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重要问题,审定教授、副教授、博士以及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的调出,各类人员调入;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决定召开党委全体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需要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也可视会议内容召开扩大会议,由党委委员或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外出期间,一般不召开会议决定重大事项,遇紧急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常委会委员,不是党委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常委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常委会委员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党委常委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召开会议时,议题涉及的有关部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完毕即退场。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或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党委常委会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

    党委各部门提交的议题,由分管书记签批上会意见并向党委书记汇报;行政系统提交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事先向党委书记汇报,党委书记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会议研究。议题中涉及两个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主提议题的部门应按会签制度,事先征得其他部门的意见,分管领导之间协商同意,按程序上报审定。提出议题应事先填写《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题审批表》,一般在会前3个工作日由党委办公室汇总报党委书记审定。凡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委常委会议程。

    第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建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需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校党委办公室。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常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提前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有关材料通知并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除紧急或特殊情况外,下列议题不提交上会:

    1)未经党委书记会前审定的;

    2)会前准备不充分的;

    3)没有成熟意见和具体解决方案的;

    4)临时动议的。

    第十四条 讨论议题时,原则上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进行汇报,分管校领导作补充说明,然后展开讨论,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讨论发言的顺序依次为:正处级党委常委,党委常委、副校长,党委常委、纪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副书记、校长,党委书记。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常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会议决定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事及决议情况,不得发表与常委会不一致的意见。对会议决定的干部调整、任免事项,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安排谈话等工作。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常委会汇报。党委办公室在党委书记的授权下负责决议的传达、督办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工作,必要时由党委书记责成纪委专题督办。

    第二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三条 对常委会的决议执行情况,实行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常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

    五、附 

    第二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常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常委会议记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常委会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由党委办公室安排调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山西大同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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