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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大同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1 15:53:30  浏览量:
  • 山西大同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各类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规范信访行为,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和《山西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本校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其他公民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或上级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学校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践行党的路线方针,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指导原则;

    (二)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原则。

    (三)坚持依法按政策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的化解原则。

    (四)坚持上下结合、齐抓共管,认真践行“枫桥经验”与“浦江经验”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信访人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单位和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信访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以全体会议或工作会议的形式,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学校信访工作,部署任务,协调处理学校的重要信访问题,督导考核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六条  学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信访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工作领域的信访事项负领导责任学校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校内各部门单位各学院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单位工作中的信访事项。

      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学校信访事项,协调涉及校内多部门间的信访事项处理。

    指导、督办、检查校内各部门单位各学院的信访事项处理和工作落实情况

    )分析研判学校信访情况,为学校党政提供决策参考。

    统筹开展学校信访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宣传工作,接受信访咨询

    )接受上级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报告涉及学校的信访动态及信访排查信息。

    根据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参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

    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负责学校信访数据统计、材料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

      学校各部门单位、各学院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信访工作公开并畅通本单位信访渠道,落实信访工作的直接责任

    )及时处理通过本单位信访渠道收到的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等,妥善解决问题、就地化解矛盾。

    )及时受理信访办公室批转的信访事项认真组织调查、做好材料收集、过程记录、证据保存等工作,按时限向信访办公室作出书面反馈。

    分析研判单位信访情况,总结不足,改进工作做好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发现问题,防患未然。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置,同时信访办公室。

    )信访人走访学校上级单位时,信访事项所涉责任单位及信访人归属单位应及时派人赶到现场,做解释和疏导工作。

    )做好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信访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不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五)遵守保密制度回避制度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制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信访工作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在本单位网站对外主动公布本单位的投诉咨询电话和电子信箱等信息,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各学院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矛盾排查化解制度,按照全面排查和重点排查、主动排查和指示排查、定期排查和随时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苗头隐患和矛盾纠纷排查清单、化解台账,及时就地妥善化解,主动请示或汇报相关排查化解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针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实行化解专班工作机制,确定包案领导,由包案领导亲自组织、亲自协调、整合力量推动解决,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罢访责任。

    第十三条  校领导应联合部门、学院领导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接访、下访工作。针对矛盾集中、问题较多的领域主动下访调研,将信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来电、来信、来访的同志,被首个问及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被问及的问题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认真负责地处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说明情况并介绍至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无人,应问明事由,做好交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帮忙联系相关部门,负责到底。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要求:

    (一)文明接待,接诉即办,认真听取并准确记录信访人意见,接收信访人递交的有关书面文字材料并详细登记在册

    )接待人员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凡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应认真负责地给予解答,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或因条件所限目前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信访人耐心说明情况,积极做好疏导工作。

    主动公布信访渠道受理范围、处程序,按规定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

    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控告人、检举人的身份信息和控告、检举的内容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遇五人以上人数较多的群众集体来访,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性紧急来访,应立即报告信访办公室,紧急处理,防止不良影响发生,做好控制稳定工作。

    )遇无理纠缠和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其行为和做法已超出正常来访范围的,除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应及时与学校保卫部门联系以避免事态扩大和恶化。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  各部门单位、各学院信访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通过本单位信访渠道收到的信访事项:登记→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告知答复→资料存档;

    (二)通过接收信访办公室批转的信访事项:登记→调查核实→书面反馈处办情况→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受理审查期限不得超出15日,对属于学校自主办学、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下列事项不受理:

    )不属于山西大同大学职责范围的;

    )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宜;

    )需要向反映人求证而又无法与反映人取得联系的;

    )无实际内容的;

    )正在办理期限中,又重复反映的;

    )其他规定不适合受理的情形

    不予受理的应告知信访人理由及依据。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上级部门转送、交办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办理。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各学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原则化解信访矛盾,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综合灵活运用多种办法,把法治宣传、道德教化、关心关爱、帮扶救助贯穿化解矛盾全过程,既解决好信访人的实际问题,也解决好思想问题。

    第二十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各学院作出的答复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向学校信访办公室提出申诉,信访办公室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日内以学校名义作出处理意见书。信访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意见依然不服的,可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向学校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受理申诉申请后,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听取信访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任单位处置的事实和依据,向第三人、证人和相关方进行调查,查阅档案资料、信息系统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专班可以举行听证会,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学校群团组织负责人、师生代表、离退休老干部、心理咨询师、法律顾问和社会第三方力量共同参与评议、合议,提出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问责

      具有下列情形的,信访办公室可以采取电话催办、约谈督办、书面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对支持信访人诉求的处办意见未能及时有效落实的。

    十四  对督办的信访事项,限期要求责任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  具有下列情形的,由信访办公室书面向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引发信访问题的情形。

    对落实信访处办意见不力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应予支持却未予支持的信访调查认定、经信访办公室督办后依然不加以整改的情形

    对违反保密制度、回避制度,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处办信访事项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处置规模性集体访不力,引起事态扩大的情形。

    (四)对不履行信访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和说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大同大学信访工作实施细则》(同大校字〔2017〕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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