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审议与实施机制,保障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建立健全以章程为统领的学校制度体系,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根据《山西大同大学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名义发布,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则。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为“章程”“规定”“制度”“办法”“细则”等,但不能称“规章”“条例”。
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一般性工作通知,各类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实施意见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制定、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性和贯彻学校发展战略的原则,坚持创新机制与精简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维护师生权益与激发师生活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单个制度内容与学校制度体系相协调的原则,体现公正、公开和效能原则。
第五条 规章制度原则采用条款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条内可以分为款、项、目。其中,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圆点依次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六条 规章制度内容除核心条款外,一般还应当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行程序、执行责任、牵头执行和解释部门、生效日期、废止说明等,必要时要对有关重要术语进行解释。
规章制度应当用词准确、文字精炼、不产生歧义,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立项与起草
第七条 有关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或部门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经分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可以直接立项并进入起草环节。
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授权相关部门直接进入起草环节。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程序,主要包括调查研究、撰写草案、学校审核、征求意见等环节。其中,征求意见应当贯彻起草过程的各个环节。草案共分《初审稿》《征求意见稿》《审议稿》。
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精神,兄弟院校等其他单位的经验和做法,学校相关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起草部门撰写规章制度《初审稿》时,应当同时撰写《初审说明》。
《初审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政策依据和参考资料;
(二)送审稿的概况和创新特色;
(三)预计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重要条款制定的具体依据和思路;
(五)需要学校确定的有关问题;
(六)拟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初审稿》和《初审说明》完成后,经起草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办公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办公室备案。事关全局的规章制度,需提交党委书记专题会讨论。
规章制度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表述形式是否规范;
(二)内容要素是否齐全;
(三)主要内容是否可行;
(四)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五)调研对象和参考资料是否具有代表性;
(六)拟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科学;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问题。
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根据审核批复意见对《初审稿》和《初审说明》进行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说明》。
《征求意见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政策依据和参考资料;
(二)征求意见稿的概况和创新特色;
(三)预计解决的主要现实问题;
(四)重要条款制定的具体依据和思路。
第十三条 征求意见工作应当以起草部门或学校名义组织进行。
征求意见的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从管理服务对象代表、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院(所)相关负责人、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委员会成员、上级领导机关专家、学校法律顾问等对象中选择;征求意见原则上应以召开座谈会为主要形式,也可通过送呈《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说明》以书面形式进行;直接涉及广大师生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对收集到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归纳整理,科学采纳,并对《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说明》进行相应修改,形成《审议稿》和《审议说明》,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办公室安排上会审议。
《审议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政策依据和参考资料;
(二)审议稿的概况和创新特色;
(三)预计解决的主要现实问题;
(四)重要条款制定的具体依据和思路;
(五)征求意见的范围和形式;
(六)意见建议的梳理和采纳情况;
(七)规章制度中相关工作的办事流程和表格;
(八)需要学校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审议与批准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权限和相关程序进行:
(一)事关学校管理决策机制、分配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服务保障机制以及有关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建设、师资建设、财物管理、联合办学等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规章制度和重要的具体规章制度,由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着眼于学校基本规章制度贯彻落实的、涉及行政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制度,校长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先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有关工作部署的程序性规章制度,根据实际内容,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可在一定范围内传阅批准;
(四)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之前,需要通过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等审议的规章制度,按有关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召开之前,起草部门应提前3天将《审议稿》和《审议说明》送呈参会领导,会上重点介绍《审议说明》并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的审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是否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和总体工作思路;
(三)是否创新机制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四)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可行性;
(五)是否按范围和要求征求意见并充分吸收;
(六)是否有相关工作的办事流程和表格;
(七)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起草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审议稿》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若审议时争议问题事关重大或修改幅度较大的,经起草部门论证、修改后,需再次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再次审议若仍然存在较大争议,可以缓议。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公布与宣传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应当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文件形式印发,并根据信息公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属于过渡性质或需要试行的规章制度,可以“暂行”或“试行”的方式进行公布。但应当在制度中明确“暂行”或“试行”期限,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后需重新审定并正式公布。
第二十二条 按职能分工,起草部门要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提交规章制度标准文本,根据学校行文规范要求进入文件制发程序。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正式生效时间,原则上当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殊情况可自颁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行时间。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上报备案的重要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要及时呈报。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公布后,起草部门应通过报纸、网络、广播等方式进行宣传,重要规章制度应当组织专门的学习宣传活动。
第五章规章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层面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规章制度的制文公布、汇编和清理工作。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教辅单位等是各自职能范围内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牵头执行部门及其职责,明确执行程序和执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机关根据职能对规章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制定或实施的规章制度,视为无效。
第六章规章制度的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职能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及时对与新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或者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等上位规定相抵触的原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管理机构,要动态监控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主动收集各部门、各单位及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适时就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修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执行。重大规章制度的修订,应提前预告或修订完成后推迟合理时间施行。
第三十一条 废止规章制度,应由规章的制度制定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审定后,在正式行文废止时,或在替代废止规章制度的新规章制度中,要注明废止规章制度的名称、文号、公布时间与废止时间。重大规章制度的废止,应提前合理时间预告。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由学校授权有关部门牵头执行并进行解释。
因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因新情况出现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被授权部门按照审议程序提出意见,经学校同意后公布。
规章制度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学校整体工作或主要工作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的重要文件的制定,如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合作办学方案、应急预案等,其起草、审议过程,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牵头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附件:1.山西大同大学规章制度建设流程图
2.山西大同大学规章制度立项、初审申请表
3.山西大同大学规章制度审议申请表